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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熱點快評允許“民辦學校營利”
  也須公辦學校非營利
  □濟北南
  報載,日前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對教育法、高等教育法、民辦教育促進法進行一攬子修改的修正案草案,決定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。草案明確對民辦學校實行分類管理,允許興辦營利性民辦學校。
  “允許興辦營利性民辦學校”的消息,在許多人看來,是不容易理解的一件事。一般人認為,教育應該是完全公益的,無論是民辦學校,還是公辦學校,都應該放棄逐利目的。其實,這樣的道理在市場化高度發達的當下,已經不成立。在教育資源配置嚴重不均的當下,我們需要大量民辦學校的加入,並藉此來平衡教育資源的配置,也實現教育多元化。
  合理的教育體制中,公辦學校須解決義務教育問題,而民辦學校卻要讓教育豐富多彩。比如,某些私塾、國學班的學費都很高,還有許多民辦外國語學校更是用雙語教學,這些民辦學校都以特色著稱,大大豐富了教育的模式,也讓家長與學生有了更廣泛的選擇餘地。因此,我們要肯定民營資本在教育領域存在的必要性。
  但我們也要承認介入教育的民營資本的逐利性。如果資本一點利益也不圖,民辦學校就很難存在。更要釐清的是,只有公辦的,才是公平的。也就是說,確保大部分人有學可上,是公辦學校的第一要務;但絕不是民辦學校的首要任務。民辦學校的資本來源,決定了它不可能、也不應該為解決公平問題做貢獻。
  承認民辦學校的營利性,可謂一種價值回歸。但是,承認民辦學校營利性質的前提應該是,徹底杜絕公辦學校的營利行為。早些年,教育力倡產業化,不僅中小學收取擇校費,大學學費更是年年漲;無論中小學,還是大學,都拼命擴張,幾乎所有學校都有了高樓大廈,同時也有了纍纍負債。但是,當公共財政無法補償學校債務,學校只能將債務轉嫁到學生與家長身上。隨著教育產業化的高歌猛進,教育事業離公益化也越來越遠。
  因此,允許民辦學校營利,一定要分清教育事業中的商業資本與公共資本,也就是不能允許公辦學校進行營利性的行為。這樣,整個教育體制中的公共元素,也才能有逐漸轉向公益性質的可能,教育事業最終也才能成為全體國人造福的事業。只有這樣,條件好的家庭才可以選擇有特色的民辦學校;而大部分家庭,也會因為公辦學校公益性質的還原而被確保起碼公平。  (原標題:允許“民辦學校營利”也須公辦學校非營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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